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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汇缴
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按月汇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向受托银行提交进账单或电子回单、《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人数、汇缴金额发生变化时,应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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